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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规定,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不能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出自国家铁路局公安部第1号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31.《铁路劳动安全培训规范》规定,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出自《铁路劳动安全培训规范》】
30.《铁路劳动安全培训规范》规定,在电气化区段内,禁止任何人攀登到车顶或车辆装载的货物上。【出自《铁路劳动安全培训规范》】
2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材料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出自《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出自《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7.《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列车发现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乘车,并立即为其办理退票手续。【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6.《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的,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员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2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2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旅客伤亡事故记录一式两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2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重伤以上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在第一时间以电报方式向所属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向有关铁路局主管部门拍发速报,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报告。【出自铁运【2012】319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