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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站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的工作人员不需要持有《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列车需将伤病旅客交站处理,车站推诿的可将车站及相关部门列为责任方。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中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两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只要列一个单位的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发生旅客轻伤且旅客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处理站(段)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等共同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对责任划分有争议时,应将调查报告、案卷、处理意见等有关资料报发生、责任处理单位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裁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旅客人身伤害属于铁路公安机关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客运部门配合调查。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意外伤旅客需转院治疗时,可自行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必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协助。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