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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符合报废条件但因企业经营需要无法当年报废的,应在下一年度中统筹安排,报废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对未到报废年限但无法再利用、历史遗留确实无法做到帐物完全对应的实物资产,由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说明原因,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开辟资产报废特殊通道,原则上在报废申请发起6个月内完成。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退役退出实物清点清理、报废处置工作,优化报废审批手续办理,原则上应在报废申请发起1个月内完成。
对在建工程废弃或不可用物资由建设管理单位填写在建工程废弃物资处置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物资管理单位(部门)申请废旧物资处置。
对在建工程废弃或不可用物资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
上级管理单位收到报废申请后,及时履行资产报废审批,报废审批手续原则上应在资产拆除后1个月内完成。
对生产技改、电网基建等项目可研阶段技术鉴定为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加快办理报废手续。
固定资产报废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履行“三重一大”上会审批程序的,应严格规范执行。
实物资产报废审批按照“分级分专业”原则开展。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提前统筹安排退役资产、退出物资技术鉴定、报废审批工作,列入年度退役退出计划的报废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审批通过。
实物资产报废审批按照“分级分专业”原则开展。实物使用保管单位(部门)提前统筹安排退役资产、退出物资技术鉴定、报废审批工作,列入年度退役退出计划的报废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及时予以审批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