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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农信办发〔2024〕28号),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制定相关制度或文件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经贷款人授信审批委员审批的贷款可以简化或不进行现场调查。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9号),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24〕70号),若参评机构在本季度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被审计或巡视指出存在服务民营经济相关重大问题,将在原评估档次基础上下调至少一档。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易贷通”系列个人贷款产品管理指引(暂行)(黔农信办发〔2021〕126号),“易贷通”采取“基础产品”加“衍生产品”的两级管理模式。衍生产品在基础产品的风控逻辑、业务流程与要素规范的框架下,基于细分客群或营销推广的需要,针对某一特定客群、场景、用途或事件衍生而来的产品;衍生产品由各行社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研发、迭代与管理。
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烟商贷”贷款管理指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24号),行社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等级评定规则,对客户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信用等级为一般(含)以上的客户可开展“黔农烟商贷”授信业务 。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税快贷”贷款管理指引(黔农信办发〔2022〕106号),主要用于小微企业经营中缴纳水电费、支付人工工资、进购原材料等合理性流动资金周转、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等用途,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