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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充分利用客服热线或其他对外公布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不得向消费者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不得向消费者提供误导性信息。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对金融产品或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使用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向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的金融营销宣传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6号),各种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新设收费服务项目或提高服务价格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前公示。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4号),各级机构通过典型案件分析、问题通报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尽可能避免同质同类消保突发事件再次发生或引发新的风险。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4号),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消保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收集本机构消保突发事件直接或间接预警信息,分级分类做好应对处置。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4号)》,消保突发事件报告遵循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原则,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报告时限、标准及范围等要求,报送消保突发事件报告,同步按照以下规定向省联社报告。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4号),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消保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收集本机构消保突发事件直接或间接预警信息,分级分类做好应对处置。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金融知识宣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培训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3号),金融知识宣传应结合目标群体特征和需求,采取常态化和集中性相结合的方式,将金融知识宣传有机融入产品服务宣传、营销、合作、售后各个环节,正确处理金融知识宣传与金融产品服务营销宣传的关系,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宣传。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09号),各级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管理,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应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投诉顺利解决。应将第三方机构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