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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每年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将评估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等内容。
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银协发〔2022〕42号),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后,可以违反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银协发〔2022〕42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纪律红线,“一以贯之”守纪律,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1号),本办法所称贵州农信从业人员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贵州农信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在编人员,不含劳务外包人员、派遣人员等。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案件管理办法(2021版)》(黔农信办发〔2021〕218 号),贵州农信各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本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本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各级负责人案件防控履职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9〕528号),行社分支机构负责人不用对信贷、票据等业务开展自查,由行社业务部门开展排查即可。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各级负责人案件防控履职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9〕528号), 行社行长(主任)为本行社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0号),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0号),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