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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管理政策》(黔农信办发〔2011〕72号),董(理)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规模较小的银行保险机构不需要建立操作风险管理体系。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5号),董事会每年至少审议一次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充分了解、评估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情况以及高级管理层工作。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20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适用于贵州农信系统内所有员工,不包括劳务外包人员和派遣人员。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20号),监事长应定期向董(理)事会汇报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情况。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各行社应每年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将评估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不当行为等内容。
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银协发〔2022〕42号),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离职后,可以违反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银协发〔2022〕42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纪律红线,“一以贯之”守纪律,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管理办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51号),本办法所称贵州农信从业人员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贵州农信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在编人员,不含劳务外包人员、派遣人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