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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机动车外廓尺寸实测值不应超出GB7258、GB1589规定的限值,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数值相比,误差应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以下哪些情形视为合格:()。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一致,并符合()的相关规定。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
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
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
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的相关规定;属于打刻的,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对所有()、旅居挂车,无论其出厂日期是否在2018年1月1日前,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均不再审核其车身反光标识
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检验项且增加()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