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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于已经变更登记安装有车用起重尾板的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签注“加装尾板”并单独签注尾板质量),在实际测得的质量结果(测量时有车用起重尾板)上减去尾板的质量,获得空车质量。对于在用车辆安装车用起重尾板后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在实际测得的质量结果(测量时有车用起重尾板)上减去尾板的质量(安装企业出具尾板安装合格证明上标注尾板质量),获得空车质量。
根据规定,允许加装部件(如: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起重尾板等)的质量不计入整备质量和总质量。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存在部分车身反光标识单元破损、丢失的,若完好的车身反光标识单元的粘贴面积符合GB7258、GB23254规定,视为合格。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重中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专用校车、警用大型客车除外)均应在车身(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应喷涂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灯具不应破损、缺失: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且与车辆品牌/型号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在用机动车不应变更商标或厂标。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罐体式样、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相符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车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