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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行包发生损失时,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高度负责的原则,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铁路行李、包裹损失处理规则》(铁总货(2017)293号)规定,发站、到站营业部编制的行包记录,均由到站营业部调查处理。
《铁路行包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6〕259号)规定,直通能力紧张的车站,可将始发行包向局管内有直通能力的中转站集结,增加一次中转。
《铁路行包、高铁快运验视和实名登记实施办法》(客综函〔2022〕10号)规定,托运人在托运单、高铁快运详情单上填写的信息与其托运的实物不符或者填写的信息模糊、不完整,或物品清单填写不清晰、不规范,并且拒绝修改或者拒绝重新填写的,发送机构不予承运。
《铁路行包、高铁快运验视和实名登记实施办法》(客综函〔2022〕10号)规定,对委托他人办理托运的,应核实委托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记录委托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信息。
《铁路行包、高铁快运验视和实名登记实施办法》(客综函〔2022〕10号)规定,对托运人拒绝当面验视的物品,经出具保证书后可以承运。
《铁路行包、高铁快运安全检查办法》(铁客(2022] 21号)规定,铁路行包、高铁快运营业场所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承运或有条件承运物品的种类。
《铁路行包、高铁快运安全检查办法》(铁客(2022] 21号)规定,经高铁列车运输的高铁快件,过机安检时,发现过机安检图像不清或有疑点的,安检人员应会同快运公司经办人员检查确认。
《铁路行包、高铁快运安全检查办法》(铁客(2022] 21号)规定,禁限物品移交前,车站应在暂存物品登记表上登记托运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品名、件数、票号,处置情况等信息,由接收方签字确认。
《铁路行包、高铁快运安全检查办法》(铁客(2022] 21号)规定,车站检查合作快递、物流企业的批量集包货物时,发现属需向铁路公安机关报告的禁限物品的,应立即报告铁路公安机关,并通知快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