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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39.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38.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3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经采取措施可以继续使用。
336.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按照上级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33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34.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事故的性质、类型、影响范围、严重后果等级地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333.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可以不用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33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不必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3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