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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铁路局应当在每月()日前汇总本局上月处理的旅客人身伤害情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可用()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坠车旅客时,发现或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当迅速通报有关()。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旅客在法定时限内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发生单位应当在()内搜集并向处理单位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上因运输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肇事工具或者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三)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