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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
18.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
17.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6.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15.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情形,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4.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自主核实客户身份。支付机构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3.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自主核实客户身份。支付机构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12.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原则上开户初期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11.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加强对单位合法性的核查。开户意愿
10.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