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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凡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未有效履职尽责,公众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遭受严重资金损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
41.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是发生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落实情况,对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
40.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前,理顺本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流程;实现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账户止付、冻结和扣划等;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
39.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核心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工作,在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38.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构建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向当地人民银行发布。
37.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应当列入可疑交易。
36.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银行账户付款或者收款业务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交易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年。
35.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黑名单中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
34.对于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33.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