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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同时以中文和外文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和转账金额等信息(姓名应当脱敏处理),并以中文和外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
253.自2019年6月1日起,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
252.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柜面业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251.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250.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应当为个人提供境内分支机构跨网点办理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
249.支付机构应当健全单位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根据单位客户风险评级,合理设置并动态调整同一单位指定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限额。
248.支付机构应当完善客户修改支付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业务的安全管理,不得仅凭验证支付账号绑定银行账户信息即为客户办理修改支付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等业务。
247.支付机构按照规定的开户审核要求,开展全部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中发现疑似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的,应当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246.支付机构按照规定的开户审核要求,开展全部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或者无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当注销其支付账户。
245.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