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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辅警招聘考试题库《综合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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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98.某县公安局的刑警刘某在上班途中,遇到两个人在打架,刘某便上前劝阻,其中的一人张某出言不逊,刘某便拿出手铐将张某拷在栏杆上,由于用力过猛,致使张某右手骨折。本案中对张某的受伤,应由谁来承担何种责任?()

A
由某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B
由某县公安局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C
由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
某县公安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给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家赔偿责任**的认定,具体涉及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以及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定。 ### 1. 核心考点分析 * **职务行为的认定**: 虽然刘某是在“上班途中”且遇到打架是偶然事件,但他作为刑警,上前劝阻打架属于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当他使用手铐(警械)时,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公权力属性,被视为执行职务的行为,而非纯粹的个人民事行为。因此,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所属机关承担,排除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选项C错误)。 * **行政赔偿 vs. 刑事赔偿**: 这是本题的关键区分点。 * **刑事赔偿**:通常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例如: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刑讯逼供等。 * **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刑事侦查职能,二是治安管理(行政)职能。 * **本案情境**:刘某遇到两人打架,上前劝阻并使用手铐,这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旨在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此时公安机关行使的是**行政职权**,而非刑事侦查职权。张某并非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而是治安案件中的当事人。 * **违法使用警械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同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察在使用警械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刘某因张某“出言不逊”就使用手铐,且用力过猛致人骨折,属于**违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 2. 选项逐一解析 * **A. 由某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正确**。 刘某的行为被视为行使行政职权(治安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且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符合国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义务机关为刘某所属的某县公安局。 * **B. 由某县公安局承担刑事赔偿责任**:**错误**。 如前所述,本案发生在治安管理层面的冲突处理中,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 * **C. 由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错误**。 刘某使用的是警械,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属于职务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工作人员个人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注:国家机关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对外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 * **D. 某县公安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给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错误**。 由于刘某的行为违法(不当使用警械致人伤害),国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基于公平原则的“补偿”。赔偿是对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填补,具有强制性;补偿通常针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 3. 结论 综上所述,刘某在执行职务(治安管理)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械致人伤害,应由其所属机关某县公安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 **A**。

相关知识点:

公职履职致害,单位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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