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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 结党营私、 拉帮结派、 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 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 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导致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192.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
191. 临时出国(境) 团(组) 或者人员中的党员, 擅自延长在国(境) 外期限, 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190. 不顾群众意愿, 盲目 铺摊子、 上项目 , 致使国家、 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189.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 生活保障制度, 在交通、 医疗、 警卫等方面为本人、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188.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拒不纠正的, 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从组织调整职务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187.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 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
186.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 持有、 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 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 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185.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 团(组) 中的党员,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 又自动回归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 的, 按照自行脱党处理, 党内予以除名。( )
184.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