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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 ( )作为业务主管, 应加 强预算执行的过程监督, 掌握费用使用情况, 协调成本兑现。
第28条 牵引变电所设备运维、修试成本实行 ( )管理。铁 路局集团公司应根据牵引变电所设备运行状态及维修需要,科学提出预算需求,合理安排维修费用。
第22条 ( )作为设备运维、修试的管理基础,应确保 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铁路局集团公司应统一各类技术资料格式和管理流程,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第20条 牵引变电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接管运行: (一)工程验收合格,设备受电正常。工程验收主要包括施 工质量、交接试验、远动系统调试、辅助监控系统调试及所有馈线( )试验。
第19条 牵引变电所工程竣工后, 应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检查 验收。工程检查验收前( ) 天,建设单位应向供电段提供下列书面 和电子版技术资料。
第18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按规定参与工程设计、施工及验 收等工作, 组织供电( )为开通运营做好准备。
第17条 牵引变电所设备发生事故故障, 确属质量问题的, ( )应组织召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厂家 等单位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落实,并按规定开展召回、索赔、追责等工作。
第16条 供电段应与( )相关单位签定牵引变电所设备分 界管理协议。按照有利于安全控制和应急处置的原则,合理划分管内各专业的设备分界。
13 (二) 修试车间管辖运营里程宜为 800~1000km,管辖半径不宜超过 ( )km。管辖范围超出时应增设修试车间。修试车间应根据继电保护、高压试验、设备检修、远动维护等工作需求设置专业修试工区。
13 变电运维工区管辖运营里程宜为 ( )km,山区、高原和严寒地区可适当缩短, 大型枢纽地区宜单独设置。变电监测工区与运维车间管辖范围一致,宜在生产调度所在地单独设置监测工作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