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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快贷•职工快贷”贷款业务管理指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58号)职工快贷贷款授信方案有优先级和冠军级两种、两种方案互斥,行社可根据产品特点设置其中一种方案。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新市民快贷”业务管理指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79号)新市民快贷授信白名单管理,白名单可以逐个添加不支持批量导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新市民快贷”业务管理指引(2023年版)》(黔农信办发〔2023〕79号)新市民快贷白名单移除可进行单条移除,移除后客户白名单状态为“移除”,同时新市民快贷授信状态为“失效”。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关联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 》(黔农信办发〔2023〕36号),计算关联自然人与行社的关联授信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行社的关联授信不用合并计算。()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关联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023版)的通知 》(黔农信办发〔2023〕36号),行社对关联方授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所申请信贷业务授信准入条件,授信担保方式采取本行社股权作质押担保的应禁止准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业务尽职免责管理指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1〕328号),在尽职免职认定过程中,贷款责任人主动交代违规事实,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行社可结合违规行为性质、贷款损失情况,减轻或免除贷款责任人部分责任。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产品经理管理指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86号)要求,对产生较大风险,触发不良率熔断点,且无法优化的产品,产品经理可自行通过大零售系统下架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