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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部分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上报相关部门,经审批后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安全事故遇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无权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只有特别重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