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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1判定整备质量误差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时,应考虑测量误差。
4.2.200判定车辆外廓尺寸参数是否在公差允许范围内时,不考虑测量误差。
4.2.199测量外廓尺寸参数时,无须考虑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及变更使用性质拆除标志灯具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4.2.198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应超出GB1589规定的限值,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应超出GB7258规定的限值。
4.2.1972012年9月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4.2.196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4.2.195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4.2.194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核定车身颜色。
4.2.193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上记载的”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4.2.192根据GB 7258—2017,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