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 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A. 股东陈某从公司借用但尚未归还的资金 8 万元
B. 股东王某到期未缴纳的出资 8 万元
C. 股东李某分期缴纳但尚未到期的出资 12 万元
D. 股东赵某出租给甲公司价值 20 万元的设备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理公司财产。选项 A,公司对股东的债权属于清算财产;选项 BC,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选项 D,租入的设备不属于公司的财产。
A. 2019 年 5 月 9 日
B. 2019 年 7 月 2 日
C. 2019 年 6 月 26 日
D. 2019 年 6 月 14 日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选项 C)为公司成立日期。
A. 赠送棒球帽的行为效力待定
B. 受赠棒球帽的行为有效
C. 赠送电脑的行为无效
D. 受赠电脑的行为效力待定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本题中,王某 13 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受赠电脑和棒球帽为纯获利的行为,直接有效,选项 B 正确,选项 D 错误。王某赠送电脑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他的行为能力范围,因为电脑的金额(1 万元)足够大,和一个 13 岁儿童的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因此,赠与电脑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选项 C 错误。王某赠送棒球帽的行为和他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金额小),因此,赠送棒球帽的行为直接有效,选项 A 错误。【注】历年考试通常用”金额的大小”来让考生区分某行为是否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 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此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多少金额范围内,与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因此,做题的时候更多的是需要考生用生活常识去 判断。而今年教材新增了一种判断标准,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 适应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满足日常生活或学习需要而购买日用品、文具的行为。
A. 可以执行甲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B. 可以对外代表甲有限合伙企业
C. 不可以自营与甲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 可以同甲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选项 AB,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选项 C,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A. 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B.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C. 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D.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股票发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包括:(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选项 B);(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选项 D);(3)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选项 C);(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5)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选项 A,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A. 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B. 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
C. 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
D. 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以下属于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的情形:(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选项 C);(2)受欺诈的(选项 B);(3)受胁迫的(选项 D);(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选项 A,一般情况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A.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经理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B. 应当设立股东会
C. 监事会成员可以为 3 人
D.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选项 B,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选项 C,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5 人;选项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A. 董事长
B. 总经理
C. 董事会
D. 甲有限责任公司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司决议效力。原告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