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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文件2026

- 该题库围绕信访工作相关法规、规则及流程进行考核,旨在测试对信访工作各环节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 涵盖多个法规文件,包括《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工作指引》《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工作规则》《山东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山东省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等。 - 涉及信访工作的各个方面,如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的对接机制、信访事项听证的程序与要求、群众来信和来访的办理流程、满意度评价工作、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以及信访事项网上办理等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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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2 21: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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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2025年5月6日
( )

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工作指引

为落实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在信访工作领域更好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落到实处,推进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制定本工作指引。
( )适用人民调解的情形。对于下列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可以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①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②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④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 )不适用人民调解的情形。对于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①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②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未依法终结的;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④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⑤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 )与乡镇 (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乡镇 ( )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工作对接关系,对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婚恋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一般矛盾纠纷,经引导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及时移交调解。鼓励乡镇 ( )信访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鼓励选拔调解经验丰富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
( )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对接。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及其他机关、单位与本地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工作对接关系,对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经引导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及时委托调解。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设立 “信访事项绿色通道”,为化解信访事项提供专业支撑和快捷服务。
( )设立派驻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信访等部门统筹用好现有人民调解力量,根据工作需要在信访部门设立派驻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直接对接。有条件的县 ( )信访部门可以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对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和地区、社会影响较大、适合人民调解的信访事项,及时导入调解程序;必要时信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联合调解。鼓励在市、县 ( )信访接待场所设立个人品牌调解室,由调解经验丰富、善做群众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信访干部等承担信访事项调解工作。
( )甄别引导。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收到的信访事项,研判认为符合人民调解适用范围、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且信访人同意调解的,与建立对接关系的人民调解组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向信访人发放《访调对接告知单》,引导其选择人民调解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信访事项较为复杂、难以立即判定的,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填写《访调对接征询单》,转人民调解组织,由其研判是否符合人民调解范围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论。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做好甄别工作,提前与人民调解组织沟通对接,对不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条件的,及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受理办理。人民调解组织应以认真负责、专业审慎的态度做好研判工作,尽可能避免信访事项委托或移送调解后出现不予受理、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
( )委托移送。对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填写《委托移送函》,与信访事项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对移送或委托的信访事项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反馈移交或委托部门;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且已经委托或移送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信访事项,填写《访调对接退回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理由反馈移交或委托部门,相关材料一并交还,并共同做好信访人思想工作。
( )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信访事项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规定时限内,经多次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人民调解终止书》,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需要其他机关、单位或组织配合的,移交或委托部门应当及时协调予以支持。
( )结果反馈。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终止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的调解结果、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终止书等相关材料反馈给移交或委托部门;对调解不成功的,应注明调解过程和主要原因。调解统计数据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
( )跟踪回访。人民调解组织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信访事项,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会同移交或委托部门对信访人进行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发现因对方当事人原因未能履行调解协议的,移交或委托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防止形成重复访、越级访。
( )分工协作机制。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分别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访调对接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梳理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事项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商提出预防和化解信访事项的对策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负责移送信访事项的甄别引导、委托移送、统筹协调及根据调解组织需要参与调解等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信访事项,构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协调联动工作格局。
( )业务衔接机制。市、县( )信访部门对导入人民调解程序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法定受理期限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告知信访事项导入调解情况。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主动联系接受委托移送的调解组织,跟踪调解进展,配合做好诉求核实、争议化解等工作。对调解成功的,在信访处理意见书中载明相关情况,并将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附件上传信访信息系统;对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处理。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要把握好调解期限与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期限,避免出现信访事项超期未受理、未办结的情况。
( )情况报告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在信访事项调解过程中,遇有重大、复杂情况或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报告的相关情况,信访等部门及时介入,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必要时与党委政法委、公安等部门加强工作联动,有效防范矛盾激化、风险外溢、信访上行。
( )专业协同机制。对专业性强、化解难度大的信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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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2024年8月28日
( )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工作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听证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明确依据,提出听证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
(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在信访听证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 )对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机关、单位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选聘本级党委和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员,负责听证员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该机关、单位自行组织。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需要听证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承办。
第六条 听证机关、单位,是指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单位,在信访听证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 )审核信访人听证申请,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 )制定听证会方案;
(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 )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 )制作和送达听证会通知;
( )决定听证会的延期、终止;
( )其他需要听证机关、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听证会参加人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信访事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
信访事项当事人一般包括信访人及其代理人,直接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单位指定或者委托,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 )主持听证会;
( )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和听证会的中止;
( )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 )组织调解、和解;
( )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组织听证活动,保证信访事项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等权利。
第十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应当参加听证。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或者与其代理人共同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听证代理人: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信访事项涉及信访人多于5人的,信访人应当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 )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中履行下列义务:
(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会;
( )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和听证员的询问;
( )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三条 听证一般应设5至11名听证员,总人数为奇数。听证员应当由“两代表一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信访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信访人所在村( )村( )民代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担任。
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单位根据案情需要及听证员业务专长选择。
第十四条 听证员在信访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 )按时参加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 )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等向信访事项当事人进行询问;
( )就听证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办理意见进行评议,合议形成听证结论;
(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机关、单位指定,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 听证会可以设旁听席,由听证机关、单位邀请信访人的近亲属,群众代表,信访人所在乡镇( )、村( )或者单位的代表等参加旁听。
旁听人员不得有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听证会可以设记者席,由听证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八条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受理信访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的,应当在作出处理意见前书面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 信访人可以自被告知申请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关、单位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听证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姓名( )、申请听证的信访事由及证据、依据,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信访人口述,听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记录后由信访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信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可以采用专家会审评议会等形式,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和法律法规政策适用等征求或者商定意见。专家会审评议会的程序可以参照听证会程序简化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听证:
(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理由。
第二十三条 机关、单位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20日内举行听证;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应当向信访事项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告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注意事项。
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关、单位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 )听证会通知;
( )听证会议程;
( )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机关、单位一般按照下列程序举行听证会:
( )核对与宣布。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宣布信访事由,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名单,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 )陈述与申辩。信访事项当事人分别就信访事项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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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2023年4月14日
( )

山东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 ),提高办信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处理,注重多元化解;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本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查询来信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收到群众来信后及时拆封,保持信件材料完整,按顺序装订后统一编码,做到件件留痕。
第五条 办信人员应当在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中登记处理群众来信。
第六条 录入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群众来信,如实录入来信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准确填写问题属地和概况信息。
第七条 按照《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来信事项全部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范围的来信事项,应当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方便信访人查询办理过程、处理结果等信息。通过有效方式引导协助信访人在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八条 群众来信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办理。
第九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转送和交办两种。
第十条 转送。指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指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二条 直接回复。对咨询类或者意见建议类来信,凡来信人联系方式清楚、具备回复条件的,应当给予回复。回复内容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第十三条 对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完善政策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来信事项,以及其他重要来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或者本机关、单位负责同志报告。
第十四条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来信事项之日起15日内,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不予( )受理:
( )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 )对已有处理( )意见且正在复查( )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 )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区分情况,分别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有权作出处理意见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情况复杂的来信事项,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负责办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来信办理工作加强督查督办,定期或不定期查看办理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及时跟踪督促,确保来信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督查督办:
( )未按规定转送、交办、受理来信事项的;
( )未按规定办理来信事项的,包括办理方式不恰当、办理不及时、办理主体不适格、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等;
( )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包括未按期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格式不规范、未正确履行送达职责、未将办理情况及汇报录入信访系统等;
( )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包括事实认定不清楚、定性不准确、政策法规适用错误、未全面回应群众诉求、以过程性意见代替结果性意见等;
( )未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 )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主要采取网上、电话、发函、视频、约谈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组织实地督查督办,推动问题解决,矛盾化解。
第二十一条 办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办信工作人员与来信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办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办理人情信、关系信;不得过问干涉非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不得违规报送关系人来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办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得擅自将信件带出;未经批准,不得泄露有关负责同志关于群众来信的批示、来信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来信统计数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境外组织来信的处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信访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的通知
鲁信访〔2023〕6号

各市信访局,省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省信访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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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2023年4月14日
( )

山东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 ),提高办信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处理,注重多元化解;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本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查询来信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 收到群众来信后及时拆封,保持信件材料完整,按顺序装订后统一编码,做到件件留痕。
第五条 办信人员应当在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中登记处理群众来信。
第六条 录入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群众来信,如实录入来信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准确填写问题属地和概况信息。
第七条 按照《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来信事项全部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范围的来信事项,应当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方便信访人查询办理过程、处理结果等信息。通过有效方式引导协助信访人在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八条 群众来信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分情况,在15日内采取不同方式办理。
第九条 办理群众来信的基本方式有转送和交办两种。
第十条 转送。指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交办。指将群众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二条 直接回复。对咨询类或者意见建议类来信,凡来信人联系方式清楚、具备回复条件的,应当给予回复。回复内容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第十三条 对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完善政策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来信事项,以及其他重要来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或者本机关、单位负责同志报告。
第十四条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来信事项之日起15日内,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第十五条 对下列情形不予( )受理:
( )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 )对已有处理( )意见且正在复查( )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 )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区分情况,分别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有权作出处理意见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情况复杂的来信事项,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负责办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来信办理工作加强督查督办,定期或不定期查看办理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及时跟踪督促,确保来信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督查督办:
( )未按规定转送、交办、受理来信事项的;
( )未按规定办理来信事项的,包括办理方式不恰当、办理不及时、办理主体不适格、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等;
( )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包括未按期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格式不规范、未正确履行送达职责、未将办理情况及汇报录入信访系统等;
( )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包括事实认定不清楚、定性不准确、政策法规适用错误、未全面回应群众诉求、以过程性意见代替结果性意见等;
( )未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 )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主要采取网上、电话、发函、视频、约谈等非现场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组织实地督查督办,推动问题解决,矛盾化解。
第二十一条 办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办信工作人员与来信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办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办理人情信、关系信;不得过问干涉非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不得违规报送关系人来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办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得擅自将信件带出;未经批准,不得泄露有关负责同志关于群众来信的批示、来信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来信统计数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境外组织来信的处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信访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的通知
鲁信访〔2022〕15号
各市信访局,省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省信访局研究修订了《山东省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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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2022年7月15日
( )
山东省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提高来访事项办理质效,维护来访群众合法权益和正常信访秩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和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重要来访情况,向地方和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坚持依法逐级走访;坚持树立正确导向。
第四条 安检。安保人员引导来访人接受安全检查和疫情检测,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接待室。
第五条 填表。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来访人有效身份证件,发放《人民来访登记表》,并指导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第六条 登记。对群众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准确登记录入山东省信访信息系统( )。
( )登记一人多诉求事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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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52.根据《概况要素及录人规则》,对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的跨省串联来访、联名来信、联名投诉,按照信访事项研究确定的有权处理部门单位或其管辖地为问题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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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2.若多个信访事项问题属地不同,应当填写问题发生地或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的共同上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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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3.若多个问题属地不同且无共同上级,应当作为不同信访事项,分别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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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3.诉求不同的串联来访,按诉求内容分别进行登记。
第七条 分发。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信息系统内将信访件分发至相应接谈员。
第八条 接谈流程。
( )来访人进入接待室后,接谈员主动亮明身份和工号。耐心倾听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仔细查阅来访材料,通过针对性询问引导来访人讲清问题原因和诉求。根据来访人反映的情况,进行政策解释和路径指引,同时做好思想疏导和情绪纾解工作。宣传《信访工作条例》,引导来访人采用书信、网上投诉等方式反映问题;确需走访的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反映问题。对于非本人来访反映诉求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对于集体来访的,应当组织来访人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参加接谈。
( )接谈后,对于转送、交办、督办的来访事项,引导来访人返回属地,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反映并配合调查核实处理。有法定途径的,引导来访人配合有关机关、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 )对疑难、复杂、敏感及群体性、政策性等来访事项,可协调相关地方、部门进行联合接待。
第九条 判重。接谈员在接谈时,应当在信访信息系统内进行判重。
( )来访人的基本信息和提出的诉求与系统中已登记信访件一致或基本相同的,应当判定为相同信访事项进行关联。
( )若信息系统中有多条已登记信访件的,按以下顺序优先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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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6.下列属于司法文书的( )

A
起诉书
B
起诉状
C
公证书
D
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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