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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规定,误报或者夸大海上险情未及时消除影响的,由此发生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由海上搜救中心承担。
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规定,开展海上搜寻救助行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规定,开展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
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规定,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殉职,符合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评定为烈士。
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规定,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殉职的,由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规定,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对不同海上突发事件的搜寻救助演习或者演练。
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规定,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健全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值班制度,并保持应急通讯渠道畅通。
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规定,海上搜寻救助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海上搜寻救助信息或者编造、传播有关海上搜寻救助的虚假信息。
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规定,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获救人员的救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规定,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被控制,不排除有复发或者扩展的可能的情况下海上搜救中心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