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赵某将其驾驶的中巴客车停在离其家不远的一个下坡路段。赵某知道该车手刹失灵,就用木板和砖头塞住后轮不让车子下滑,在驾驶室小睡了一会儿。由于赵某疏忽了车轮下面的土质是软土,塞车轮的木板和砖头被车轮轧进了软土里面,该车自行向下溜车,将坡下的同村村民陈某撞倒后碾轧致死。对赵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A.属于意外事件,赵某不构成犯罪
B
B.赵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C.赵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D.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解析:本题考察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1)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题中赵某在车手刹失灵的情况下在下坡路段停车,虽然用木板和砖头塞住后轮不让车子下滑,但疏忽了车轮下面的土质是软土,塞车轮的木板和砖头被车轮轧进软土导致溜车轧死陈某,赵某的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不属于意外事件。故此A项错误;(2)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定罪处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题中赵某停车地点属于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所以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故此B项错误;(3)根据《刑法》第114、115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行为人客观方面要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相当的犯罪行为,且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题中赵某行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不相当,且赵某主观上为过失,故此C项错误;(4)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罪为过失犯罪。本题中赵某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在下坡路段停车,后因溜车导致轧死陈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描述,具有该当性和有责性,其主观方面系过失,故主客观结合,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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