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王某欲进入大型机器进行维修,告诉搭班的李某不要开启机器,一个多小时后,李某发现机器是关的,就将机器启动,后突然想起王某可能还在机器内,立即将机器关闭,发现王某已被机器挤压致重伤。李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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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李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委托律师何某作为辩护人。何某来到公安机关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李某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准许。
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聘请的律师刘某要求会见李某,因李某的同伙王某在逃,县公安局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便以此为由不批准律师刘某的会见。
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可以委托其堂弟代为聘请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
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并送至看守所羁押,在拘留期间,其所在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作为其辩护人。
甲县公安局在办理民警李某故意杀害刘某一案时,发现李某曾收受刘某3万元为其非法办理落户手续。甲县公安局应当对李某涉嫌的受贿罪并案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局予以配合。
甲县一国有企业总经理李某伙同出纳员王某,采用虚报发票的方式,套取企业资金2000万元,东窗事发后,二人出逃。本案应当由甲县公安机关办理。
在对张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其辩护律师刘某经公安机关许可会见张某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的意见不正确,未将其书面意见附卷。
冯某涉嫌犯罪被某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其间,冯某多次授意其表兄李某干扰证人曾某作证,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该市公安局决定对冯某先行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
甲县哈某流窜至乙县实施抢劫而被乙县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乙县公安机关为办案需要,以无法通知为由决定不予通知哈某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