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得知某公司急需大量资金,即与该公司总经理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借给该公司2000万元,年息15%。随后,李某编造了贷款理由,伪造了买卖合同,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年息7.5%,从中获取利差150万元。李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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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一起盗窃案现场收集到一张字条,根据笔迹鉴定认定是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后据以查获张某,在其住处搜查、扣押了被盗物品,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该字条是书证。
律师李某,在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担任辩护人期间,帮助其伪造证据,构成犯罪。对李某的案件,应当由承办邓某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辩护律师乙在办理甲抢夺一案中,了解到甲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办案机关并未掌握这一事实。对于该事实,乙应当告知公安机关。
李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委托律师何某作为辩护人。何某来到公安机关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李某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准许。
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聘请的律师刘某要求会见李某,因李某的同伙王某在逃,县公安局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便以此为由不批准律师刘某的会见。
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可以委托其堂弟代为聘请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
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并送至看守所羁押,在拘留期间,其所在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作为其辩护人。
甲县公安局在办理民警李某故意杀害刘某一案时,发现李某曾收受刘某3万元为其非法办理落户手续。甲县公安局应当对李某涉嫌的受贿罪并案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局予以配合。
甲县一国有企业总经理李某伙同出纳员王某,采用虚报发票的方式,套取企业资金2000万元,东窗事发后,二人出逃。本案应当由甲县公安机关办理。
在对张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其辩护律师刘某经公安机关许可会见张某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的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认为刘某的意见不正确,未将其书面意见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