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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四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20%、10%,甲任董事长。由于行情不错,公司连续6年盈利,却始终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甲在股东会上提出利润分配要求,股东会仍然拒绝分配利润,甲则以公司无故不分配利润为由,于决议作出后第30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股东会还决议增加注册资本,甲和丙表示反对。乙要求公司为其外债提供担保,甲表示反对,但另外二位股东表示同意。乙不久死于车祸,数年前已离婚,仅有一子,年仅10岁。问题一:对于公司不分配利润,甲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问题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问题三:公司能否为乙的外债提供担保?
何某、赵某、唐某、钟某四人投资设立A有责任公司,从事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恒爱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为30%、20%、20%、30%。其中,何某以货币300万元足额出资,赵某以某知名相关品牌出资,唐某以某技术专利出资,该专利实际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钟某以一辆汽车出资但并未转移车辆的所有权。A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了四位股东的姓名等事项,但办理公司登记时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遗漏了赵某的名字。之后,赵某决定退出公司,对外转让其股权,于是书面通知了另外三位股东,唐某、何某分别于收到通知后的第15日和第25日表示不同意,但唐某不愿购买赵某的股份,钟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不置可否。问题一:上述出资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改正?问题二:赵某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为什么?
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与6%。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14年4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问题一: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问题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
201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问: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哪些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有哪些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答出4点以上即可)
请简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程序。
股票应当载明哪些主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