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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 )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
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至少组织一次。
禁止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 )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 )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 )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