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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运营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规定,发生责任一般事故 D 类及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依照事故性质及责任,于事发之日起( )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运营公司安委会议定后按程序实施。
根据运营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规定,发生责任一般事故( )类、责任事件苗头,由所在部门于事发之日起 7 日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安全技术部审核,报运营公司安委会议定后按程序实施。
根据运营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规定,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一般事故E类以上且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运营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运营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规定,对破坏、盗窃地铁设备、设施,可能使列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运营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规定,责任一般事故B类负同等责任及以下责任者给予( )处分,罚款 500-800 元。
根据运营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规定,责任一般事故( )类负全部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或降职处分,罚款 800-1000 元;
根据运营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规定,责任一般事故C类负同等责任及以下责任者给予( )处分,罚款 500-800 元。
根据运营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规定,责任一般事故C类负全部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 )处分,罚款 500-800 元;
根据运营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规定,责任一般事故D类负同等责任及以下责任者给予运营公司( )处分,罚款 500-800 元。
根据运营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规定,责任一般事故( )类负全部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罚款 500-8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