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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行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对电子商业汇票推广应用工作不力,以及违反电子商业票结算和纸质商业汇票登记纪律、违规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机构、财务公司,要采取约见谈话、通报、行政处罚等措施。
持票人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提示付款指令应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
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应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且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被代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被代理机构应给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确答复。
自2017年1月1日起,浙江省内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含)以内的商业汇票业务,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不得拒绝受理,承兑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系统内延时汇款或跨系统延时汇款,一经撤销成功的,系统自动退款入客户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