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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甲、乙到犯罪嫌疑人郑某家对其执行刑事传唤时,发觉通缉犯王某可能藏在郑某家中,此时,甲、乙都没有带搜查证,但仍可以对郑某家进行搜查。
民警甲、乙到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家执行拘留时,发现张某的同学刘某携带一皮包匆匆外出,民警发现该皮包的特征符合张某抢劫案中被害人的皮包特征,此时民警不用搜查证就可以对刘某携带的皮包进行搜查。
犯罪嫌疑人王某拒绝侦查人员对其采集血液样本,而侦查人员认为确有必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邀请李某作为见证人,对王某强制采集了生物样本,并将该情况制作笔录,笔录交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李某以及王某签名。
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逃跑。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将其追捕归案。
甲在路边发现了一具尸体,遂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勘验后发现尸体表面无伤口,死因不明,于是决定解剖。但死者父亲乙坚决反对,公安机关仍决定解剖尸体,并通知乙到场。乙拒不到场,公安机关仍继续解剖尸体,侦查人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乙拒不到场的情况。
甲市乙县公安局发现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周某可能已经逃出乙县,为查获周某,经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并在甲市的市级电视台、报刊上发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甲、乙时,发现二人的证言有出入,遂让甲、乙一起对案情进行了回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笔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甲县公安机关决定对乙镇人大代表李某执行拘留,应当事先向该镇人民代表大会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甲县公安机关在对涉嫌强奸罪的李某执行逮捕时,发现其是本县人大代表,于是暂缓执行,并立即向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杜某接到“无担保贷款”的电话,被告知需要预付利息、手续费,便向某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发现被骗后到该银行举报。该银行发现对方的账户在本银行开立,即对该账户采取了紧急止付操作,同时,告知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警后48小时内将紧急止付指令通过管理平台补送到止付的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