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李某由于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了机动车,交警当场向其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到交警队接受处理,李某逾期不来接受处理,交管部门对其进行了公告,公告三个月后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了处理。六个月后,李某向有关部门反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滥用职权,对扣留的车辆私自处理,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李某的说法是否成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李某的说法不成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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