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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矿领导要尽量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非阻燃、非防爆设备可以入井。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提出的总体思路中指出,要牢固树立管理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半年至少排查1次。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应该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在煤矿井下,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