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解析
解析:
A选项,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没有注意减速,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最后发生了车毁人亡的事故,也是该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所致。该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并不产生普遍性,关键还在于行为人对于他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的心态不能评价为故意,只能是过失,即使行为人违反规则的时候是一种故意心态,但是这种故意的心态不是对结果的故意。因此,甲只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A选项错误。C选项,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依据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的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丙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危险驾驶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还是以其他犯罪进行认定。丙醉酒驾驶撞死人了,从行为人主观心态来看,他对于这种致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是不愿看到的,是排斥的,是一种过失的心态,那么,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行为就可以进而评价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飙车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丁飙车的行为,顶多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2名老妇的死亡,丁不需要负责。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考查,丁对路旁的有心脏病的老妇的死亡并没有预见可能性,更别说是已经预见的可能性了,所以,2名老妇的死亡结果不能认为和丁的行为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2名老妇的死亡结果放在丁的犯罪行为中进行评价。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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