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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分现金是指利用自动清分机具或通过专业清分人员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和套别的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清分过程中应记录第五套人民币()、()钞票的冠字号并留存记录以便查询。
清分现金时,必须由( )在监控下操作完成,清分扎捆后,清分人员应在封签上标记“已清分”字样(标签式样以当地人行规定为准),并加盖( )的名章。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清分的,不得用于加钞及解缴人民银行发行库”。修改为:“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清分的,不得用于对外支付。
清分现金时,( )面额现钞必须全额机械清分,( )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可以组织手工清分。
分行应根据业务的需要,配足出纳人员。每个网点至少设置( )名出纳主管,出纳主管应由品德好、素质高、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出纳主管可由( )兼任。
发现假币时,应由( )名出纳人员在持币人视线内进行收缴操作:在假币( )和( )位置加盖“假币”戳记。
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并当客户面加盖( )、( )戳记及( )章。
对于在错款当日查找未果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由主管审批后,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交易处理,记入“( )”科目,系统自动登记“( )”,做到( ),( )。
出纳人员在经办现金收付业务时,应坚持( )、( )、大额进出要复点的原则。
拆把、拆捆的( )、( )应保留至( )账平款清后再销毁。
出纳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