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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保管品必须使用专用包装袋包装,由移交人、记账人员、保管人员共同封包并签章齐全后方可入库保管,每份代保管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代保管品编号,每份代保管品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按人民币“一元”记入“4104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
保管部门不对代保管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客户在我行非柜台渠道(网银)开立的对公定期存款无法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或毁损,贷款人客户经理部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出质人,并向存款行申请挂失,不允许采用口头或函电形式。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质押贷款正常收回,贷款人退回单位定期存单时,营业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委托经办人身份无误后,使用“4342定期存单换开户证实书”交易收回单位定期存单,并换开为新的开户证实书,系统将自动对使用的“开户证实书”作凭证销号处理,并将原定期存单的状态由“正常”变为“作废”。
为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贷款人可以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已办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存款行可以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贷款人请求以兑现方式收回质押贷款时,可以先将支取的质押单位定期存款转入出质人(或借款人)的活期结算账户后再归还借款。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如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所有,还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