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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董事个人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在交易后报告董事会。
根据《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根据《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应当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五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金融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离任审计报告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某机构金融许可证不慎遗失,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作废。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出租、转让金融许可证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统一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