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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规定,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时收取财务顾问费和咨询费。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30%以上。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同时,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
根据《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董事个人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在交易后报告董事会。
根据《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根据《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应当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五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金融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