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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政策性银行分行原则上不跨所在地市变更营业场所,支行则原则上可以跨县域变更营业场所。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不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原则上不跨区域变更营业场所,这里的区域是指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所设的区以及县(市)范围。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金融许可证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金融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后,原由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变更换证时,由有权办理换证的银监局联系银监会办公厅在金融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变更权限。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金融许可证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除由银监会和银监局颁发和管理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银监分局负责。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除了由决定机关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送达申请人外也可应申请人要求由其领取,但领取人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合法身份证件并签收。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终止审查的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终止审查。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受理机关应在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目前只允许采用当面递交至银监会办公厅、银监局办公室或银监分局办公室。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