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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可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