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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如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可视借款人实际情况发放贷款。
经对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债务全面清理核实,该公司被认定为“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应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的融资业务,不再保留其融资平台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中,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可以以间接的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根据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根据协议约定偿还,但可以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