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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可以适度归还存量债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可以作为地方政府发行专项证券还款来源。
某县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共同成立了特殊目的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合作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该县仅对特殊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如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可视借款人实际情况发放贷款。
经对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债务全面清理核实,该公司被认定为“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应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某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的融资业务,不再保留其融资平台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中,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可以以间接的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