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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的规定,各银行应建立符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系统,由银行法人总行(部)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客户名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不得向该名单之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规定,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根据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可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形式提供担保。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来帮助融资平台公司获得融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的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规定,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主动化解制造业过剩产能领域信贷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择优助强,对于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聚集区和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踊跃支持,共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短期金融支持,积极拓宽技术密集型和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促进制造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由大变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切实择优助强,有效防控风险,加快退出过剩产能领域,对冶金、建材、石化化工、船舶等行业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经营规范的企业和技改项目,要支持其合理信贷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