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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应当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关注高新技术发展趋势,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要及时对授信进行调整。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正确把握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周期和成长特点,根据企业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所处的产业化、市场化阶段及企业成长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业务经营策略、准入及退出标准和信贷结构。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对获得国家财政贴息、科技型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或政府出资的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不再予以信贷支持。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强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规定,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一些小微企业虽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但有市场、有需求,也应当予以重点支持。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管理要求,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确保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