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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超过付款日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日起()年内,持票人可以持银行承兑汇票及书面说明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对于自票据到期日起()年以上且未经过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出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出具书面申请,承兑银行将款项从备款账户退回到出票人的客户保证金账户;对于实物票据丢失,或自票据到期日起()年以上且经过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应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划付承兑款项。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理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按承兑金额的()收取。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行各网点可以直接解付本分行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本票,同时也可以依托()代理兑付他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本票。
柜台经理应密切关注留行待处理本票业务的处理情况,每()核对系统登记的留行待取银行本票与专夹保管的实物是否一致。
对于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行拒绝付款的,由柜台人员打印“拒绝受理通知书”并加盖附件章,据此填制退票理由书(由当地同城交换退票理由书代替),退票理由书中需注明“代出票行-**(出票行12位行号及行名)出具退票理由书”,同时登记(),一联“拒绝受理通知书”经持票人签字后交审核柜员做原业务传票附件保管。
受理系统内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现金银行汇票兑付时,对于多余款项的,则退回()账户。
丧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失票人凭()出具的其享有该汇票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在接到人行小额支付系统通知我行对某笔报文办理冲正的通知后,核心系统自动核验该笔报文中指定的汇票是否已结清,如该笔汇票已结清,核心系统将自动进行冲正,恢复该笔汇票状态并进行账务处理(冲正采用当年()字,跨年()字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