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对公单位“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后,挂失、补发业务可以在存款开户行同城任意网点办理。
若对公单位在挂失后要求部分支取或销户,柜员应先使用“7119客户凭证挂失/解挂”交易解挂后将核实行打印在“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回单联背面。然后直接以“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回单联代替原开户证实书,再按照《中国光大银行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办理部分支取或销户。
若对公单位在“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挂失后要求部分支取或销户,存款开户行可不再补发“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可直接以“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回单联代替原开户证实书,再按照部分支取或销户的业务规定审核后办理。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要求挂失时,对公单位也可直接填写“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列明已遗失开户证实书的相关要素并在“失票人签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留印鉴,无需另出公函。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挂失时使用“4322对公定期账户查询”交易查询账户信息与“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或挂失公函中的信息是否一致,凭证是否为正常状态。若有控制金额或者冻结金额应该查明原因,确属可以挂失补发的才能受理客户挂失申请;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补发后,开户证实书第一联交对公单位委托经办人,请经办人在开户证实书第二联右上角注明“已经收到开户证实书第一联”并签字;将“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的回单联、介绍信的复印件、内部通用凭证作开户证实书第二联的附件一并随当日传票装订;
综合资信证明中对办理登记的抵/质押物,应注明登记机关的名称、证明书名称、编号及出具时间等。
账户、存款余额、授信额度以及抵/质押情况原则上应统一以资信证明签发日前一日日终时点数为准。
综合资信证明可按客户需要列出客户在本行账户开立及/或存款数额及∕或已批准并已经签订对外公开协议的授信额度/及已经在相关机构办理抵/质押等情况。其中存款余额包括已经被质押、冻结、控制的账户金额,不包括保证金账户;阳光理财机构客户理财产品是否能开具资信证明按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执行。
资信证明业务分为单项及多项资信证明两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