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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61R3规定,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或等级。批准的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者其他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上。
CCAR-61R3规定,在局方授权的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驾驶员必须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本。
CCAR-61R3规定,对于按CCAR-121规定完成所飞型别航空器训练和检查的驾驶员,认为其满足本规则要求,副驾驶应由CCAR-121规定的检查人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证明其在该型别航空器上具有副驾驶资格。
CCAR-61R3规定,熟练检查由考试员在航空器或相应的飞行模拟机上实施。对于通过熟练检查的驾驶员,由考试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
CCAR-61R3规定,对于商业运行,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熟练检查不合格的驾驶员,只有重新通过相应航空器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担任机长或在型号合格审定要求配备一名以上驾驶员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
CCAR-61R3规定,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行使相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仪表等级的权利。
CCAR-61R3规定,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和副驾驶。
CCAR-61R3规定,自2008年3月5日起,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低于6级的,还应当定期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测试。
CCAR-61R3规定,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在要求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进行飞行训练,飞行教员必须在其驾驶员执照上具有该航空器型别等级。
CCAR-61R3规定,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为获得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等级、运行许可、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权利而为自己进行任何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