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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部"总则"中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CCAR-91部"总则"中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机长必须保证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指示所有机上人员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在保证航空器和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规则的任何规定,之后,在局方要求时,应当向局方递交书面报告。
CCAR-91部"总则"中规定,机长必须保证每个飞行机组成员持有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具有适当等级并且现行有效的执照,并且机长必须对飞行机组成员保持其胜任能力表示满意。
CCAR-91部"总则"中规定,机长必须负责确保如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因受伤、患病、疲劳、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不得开始飞行。
CCAR-91部"总则"中规定,当飞行机组成员由于疲劳、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损害导致执行任 务的能力显著降低时,不得越过最近的合适机场继续飞行。
CCAR-91部"总则"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运行未处于适航状态的民用航空器。
CCAR-91部"总则"中规定,当航空器的机械、电子或结构出现不适航状态时,机长应当中断该次飞行。
CCAR-91部"总则"中规定,在航空器运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殴打、威胁、恐吓或妨碍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机组成员。
CCAR-91部"总则"中规定,任何人员在操作航空器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CCAR-91部"总则"中规定,除紧急情况外,民用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允许在航空器上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或身体状态可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