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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进行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规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对于合同能源管理贷款要素的确定,还应合理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收益,充分考虑节能效果的季节性差异等,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借款人节能收益分享比例、期限和支付方式等因素并不在要素范围。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财务状况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融资需求,根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达不到国家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在有利于当地相关产业发展的前提下,可进行适当放宽,予以支持。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建立能效信贷推广和创新时,通过内部激励政策,积极鼓励经营机构加大能效信贷投放,无需考虑其他前提。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做到加快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提供包括银行信贷、外国政府转贷款、债券承销、保理、融资租赁、引入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支持面,提高服务效率。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主要包括现场管控和非现场核查。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审核用能单位实际付款记录,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信贷的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能效信贷贷后管理,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信贷进行现场核查时需要考察的内容。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能效信贷业务时,应对项目技术风险和节能效益进行评估,必要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寻求合格、独立的节能监察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技术和节能量评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根据《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能效信贷贷后管理时,其中现场核查所要求的内容包括:定期赴企业和项目现场,掌握借款人整体经营情况,检查信贷资金实际用途,项目建设、竣工和运营状况,节能减排效果。
